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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朝人是如何防范“豆腐渣”工程?
古人是如何防范“豆腐渣”工程?
来源:砼商网 作者:砼商网编辑部 发布日期:Dec 12, 2015 阅读次数:3037 收藏 打印 
摘要:从宋代建立算起,距今已有千年了,中间还发生过无数次的天灾与战祸,但还是有一部分宋朝的建筑物存留至今,让今人得以一睹彼时的建筑风采。

——意思是说,房屋、桥梁等公共工程,如果在完工后一年内发生垫陷,负责该工程的设计者与工头,将被处以杖一百的刑罚;如果是两年内发生垫陷,刑罚减一等;以此类推,直至满五年。监修者受到的责罚比设计方、施工方又减一等。这些罪罚不得赦免,即使相关责任人已调离原职位,也不得免于追究。

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,五年的“工程保质期”只是针对“垫陷”之类的一般性质量问题,并不适用于恶性的建筑事故。如果发生倒塌之类的严重事故,问责将不受五年保质期之限,惩罚无疑也会更加严厉。如宋真宗时,由于对“天雄军修城不谨,战棚圮”事故负有责任,一个叫作贾继勋的官员被开除公职,流放汝州;另外两名官员被削职,发配许州、滑州服役。

那么新的问题来了:如果一个公共工程在使用多年后才发生事故,宋政府又如何确认当初的设计方、施工方与监修者是哪些人?这个问题不难。因为宋政府还对所有公共工程建设推行“物勒工名”的制度。

所谓“物勒工名”,是指国家强制工匠在他们制造的器物上刻上自己的名字,一旦发现产品的质量问题,即按名字追溯制造者的责任。据说早在春秋时已经有了“物勒工名”的制度,《吕氏春秋》载:“物勒工名,以考其诚。工有不当,必行其罪,以穷以情。”当时的兵工厂,都要求工匠在所造兵器上勒刻名字,作为对兵器质量的担保。宋政府将这一制度应用到工程营造中,景德三年(1006)六月,由于“近日京中廨宇营造频多,匠人因缘为奸利,其频有完葺,以故全不用心,未久复以损坏”,宋真宗下诏申明一道法令:“自今明行条约,凡有兴作,皆须用功尽料。仍令随处志其修葺年月、使臣工匠姓名,委省司覆验。”即要求以后凡兴建公共工程,必须保证质量,竣工后在所修建筑物上找个地方,标明建造的时间、施工的工匠与监工的姓名。我注意到,现在越来越多的建筑工程也开始标明设计方与承建方的名称了。这既是国际通行惯例,也算是对“物勒工名”传统的继承。

还有一点我想补充说明:在宋代,“物勒工名”传统已开始演化成“商标”形态。这是因为,“物勒工名,以考其诚”开始只是强制性的责任认定,但在漫长的演进过程中,它使一部分优秀工匠的名字脱颖而出,成为获得广泛信任的品牌。当品牌形成之后,拥有这一品牌的工匠就会一改被动的“物勒工名”,而主动在自己制造的产品上留下独有的标志,以便跟其他人的同类产品区分开来。于是“商标”便产生了。今天我们从出土的宋代铜镜、银铤以及宋版书籍上,都可以看到制造者留下的标志。这些标志,通常都是工匠出于防伪、宣传品牌之考虑而主动留在产品上的,并不是为了应付官方的强制“勒名”要求。

工匠所隶属的行会,也会对工匠的作业流程、产品质量提出规范和要求。宋朝是中国历史上结社很发达的时期,南宋时,杭州的行会多达“四百十四行”,其中工匠所组织起来的行会,又叫作“作”,有“碾玉作、钻卷作、篦刀作、腰带作、金银打作、裹贴作、铺翠作、裱褙作、装銮作、油作、木作、砖瓦作、泥水作、石作、竹作、漆作、钉铰作、箍桶作、裁缝作、修香浇烛作、打纸作”等二十几种。出于对行业声誉一荣俱荣、一损俱损的理性考虑,各个行会组织通常都会对本行的产品质量提出“行业标准”,比如在北宋汴京,“凡百所卖饮食之人,装鲜净盘合器皿,车檐动使(用具)奇巧,可爱食味和羹,不敢草略。……稍似懈怠,众所不容”。这个“装鲜净盘合器皿”,应该就是汴京的饮食行会制定的“行业标准”,“众所不容”的“众”,非指公众,而是本行行众。清代光绪年间,某地泥作匠行业公所订立行规,其中有一条即规定:“泥墙须包三年,如三年内倒塌者,归泥匠赔修”。加入本行会的所有泥作匠,均须遵守这一条款。我相信宋朝的木作、砖瓦作、泥水作、石作,也有类似的行规。

讲述至此,我们可以发现,宋朝的工程质量监控制度至少包含了四个层面: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;政府强制推行的“物勒工名”制;五年“保质期”制,以及工匠行会自行订立的“行业标准”。无论是哪一种质量保证举措,即使放到今日社会,也未为过时。

古代尚未发明钢筋水泥混凝土技术,而且古人习惯使用比石料更容易耗损的土木材料,但是,只要严格把好质量关,古人却能建造出比某些混凝土工程还要耐久的建筑物,其中一些建筑物还经受住千年时光的侵蚀,留存至今日,让你不能不对创造奇迹的先人致以崇高的敬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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